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472號
被告人王鐵軍,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5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東陽市**街道**社區(qū)**里。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9月18日被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4月3日刑滿釋放;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3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6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東陽市**街道**社區(qū)**里。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當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鐵軍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2017年9月,被害人董某某經過**街道同意在本市**路**4S店邊建造圍墻。被告人王鐵軍和王某丁等人以圍墻所在地方屬于笠里村為由先后兩次前往現(xiàn)場,并采用踢倒已砌好的圍墻等方式阻止施工,造成損失。
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戊家在房屋門口砌建臺階,被告人王鐵軍以王某戊家砌建臺階不合法為由,采用踢掉已經砌好的磚塊等方式上前阻止,致使工人無法正常施工。
2018年8月28日,王某戌準備給被害人王某戊家安裝**棟號牌,被告人王鐵軍以自己家想安裝**棟號牌為由與王某戊發(fā)生糾紛,后私自將兩塊**棟號牌拿回家,導致王某戌無法給王某戊家完成安裝。
2018年9月6日,王某戌再次準備給被害人王某戊家安裝**棟號牌,被告人王鐵軍見狀后私自將放在地上的一塊**棟號牌拿回家,導致王某戌無法給王某戊家完成安裝。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王鐵軍和王某己因見到王某戊家外墻安裝了**棟號牌遂心生不滿,后二人在王某庚、王某辛和王某壬幫助下,私自將王某戊家安裝著的**棟號牌拆下。
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
2016年5月,被害人陳某某、蔣某某等人承包了本市大眾華府工地的挖土方工程,被告人王鐵軍、王某甲等人得知后前往現(xiàn)場阻止施工,并以施工土地屬于笠里村為由要求參與挖土工程。被害人陳某某、蔣某某等人為了工程能夠順利進行,被迫支付給王鐵軍和王某甲人民幣1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屬退出贓款人民幣1萬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鐵軍在本市**街道家中被抓獲。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經電話傳喚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笠里村決議、規(guī)劃圖、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王某己、王某丙、王某戌、王某癸、駱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戊、董某某、蔣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鐵軍、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頻監(jiān)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鐵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鐵軍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王鐵軍、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手段敲詐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鐵軍的刑事責任,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鐵軍、王某甲結伙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鐵軍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其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曉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鐵軍、王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東陽市看守所。(聯(lián)系方式:王鐵軍138********,王某甲135********)
2.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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