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監(jiān)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監(jiān)檢一部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23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監(jiān)利市**鄉(xiāng)**村**號,住**鄉(xiāng)**村**組**號。2010年11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1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監(jiān)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監(jiān)利市公安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監(jiān)利縣看守所。
本案由監(jiān)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因手中無錢花用,駕駛摩托車在監(jiān)利市**鎮(zhèn)街道穿行,伺機盜竊作案。6日凌晨4時許,王某某來到監(jiān)利市**鎮(zhèn)**巷**號,見居民何某某的一輛車牌為鄂D****9的黑色奧迪Q7越野車停放在路邊,車門未鎖。王某某遂將自己的摩托車停放在**鎮(zhèn)**社區(qū)**路十字路口路邊,步行返回至該越野車旁,從副駕駛室將車門打開,盜得副駕駛室儲物箱內的現金18600元,隨后逃離現場。
案發(fā)后,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主動退贓,贓款18600元已退還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圖及平面圖、現場照片;5、視聽資料;6、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監(jiān)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滬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監(jiān)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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