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紅檢一部刑訴〔2020〕Z328號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504021972********,滿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現(xiàn)住赤峰市紅山區(qū)**街**小區(qū)**家園**號樓**號。無前科。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3月12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12月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6月20日注冊成善心匯會員,同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處理)、景某某(另案處理)注冊成為傳銷組織“善心匯”27號A輪服務中心,采用當面和微信等方式宣傳“善心匯”的獲利模式及高回報率,引誘葛某某、趙某某等人加入該傳銷組織,以赤峰為據(jù)點在各地區(qū)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層級25層,下線賬號122292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搜查筆錄;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同時認罪認罰,且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青根寶音
檢察官助理:周文濤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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