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刑訴〔2020〕476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5********561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住安徽省蒙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望月社區(qū)**新村*區(qū)*棟**戶,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蒙城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間,被告人王某甲駕駛黑色“雅迪”牌電動車多次盜竊他人的花卉,經(jīng)評估,被盜花卉價值61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6月4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蒙城縣嵇康中路民政局北張某甲的“玉貴人”店門口,先后四次盜竊店主張某甲的花卉。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蒙城縣農(nóng)機一條街“五星車輛三輪車”店門口,盜竊店主沈某某的花卉。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蒙城縣北蒙大道570號“口子酒”專賣店門口,盜竊店主王某乙的花卉。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蒙城縣寶塔西路“美的慧生活”店門口,盜竊店主張某乙的花卉。
5.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到蒙城縣農(nóng)機一條街“魏學(xué)飛食品超市”門口,二次盜竊店主魏某某的花卉。
6.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蒙城縣望月路“李進通訊”店門口,盜竊店主李某甲的花卉。
案發(fā)后王某甲家人主動退回部分贓物,得到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證言:李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搜查筆錄、辨認筆錄:蒙城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潤松
檢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蒙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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