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航,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1211972********,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陽縣**鎮(zhèn)**街**號。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航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8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某航醉酒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搭載其兒子王某,沿我市大涌鎮(zhèn)德政路往中新路方向逆向行駛,途經(jīng)德政路72號對開時,車輛失控倒地,造成其本人及其兒子王某受傷、車輛受損。肇事后,被告人王某航被送往大涌醫(yī)院進行救治,公安人員在大涌醫(yī)院將其抓獲。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航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航駕駛車輛時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93.6mg/100mL。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航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航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航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航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
二Ο二Ο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航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35*******;保證人:梅某娜,聯(lián)系電話:157********);
2、鑒定人名單1份;
3、本案案卷2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涉案的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現(xiàn)暫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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