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王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1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赤水市**路**號**棟**室,現(xiàn)住戶籍地,無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經遵義市森林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3月30日被遵義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30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香樟樹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下,使用彎把鋸采伐位于貴州省赤水市**村**組小地名**其自留山內的香樟樹2株,制柴后堆放在山林中。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自動到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已按照赤水市城區(qū)林業(yè)站出具的生態(tài)修復方案對受損山林進行了生態(tài)修復,經驗收合格。
2020年2月17日,經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鑒定結論為:送檢2份枝葉樣品樹種為香樟(Cinnamomumcamphora),又名香樟或小葉樟,隸屬于樟科(Lauraceae)樟屬(Cinnamomum)。野生樟樹(Cinnamomumcamphora)為國家II級重點保護植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到案經過、補植復綠方案、驗收報告等;2.證人證言:證人羅某某、王某丙、毛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香樟樹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下,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香樟樹2株,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歸案后,被告人王某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在赤水市**村**組小地名**種植桔子樹、荔枝樹、青杠樹1畝進行生態(tài)修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八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玉金
檢察官助理?劉??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貴州省赤水市**路**號**棟**室其家中,聯(lián)系電話150855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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