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開檢公訴刑訴〔2020〕260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114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路**號**,現住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小區(qū)**號樓**,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此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7月2日間,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銷售許可證》、《成品油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鄉(xiāng)**村內非法向他人銷售汽油、柴油制品共計人民幣1226120.45元(其中汽油收入110924.30元,柴油收入1115196.15元),獲利人民幣102569.45元(購進汽油柴油共計人民幣1123551元)。經鑒定,王某甲對外銷售的汽油、柴油均為不合格產品。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村被民警帶回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扣押清單、審計報告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遼寧福愛爾油氣檢驗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新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沈陽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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