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秦檢訴刑訴〔2020〕331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041968********,漢族,大專文化,原系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場七部(2)業(yè)務員,住南京市秦淮區(qū)**苑**幢**室(戶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區(qū)**倉**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6月3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8月以來,周某某(另案處理)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先后成立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從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xiàn)業(yè)務等名義,通過業(yè)務員散發(fā)傳單、口口相傳、召開理財推介會等方式宣傳“蘇才系列票據(jù)投資基金”、“南京遠洲投資基金”等理財產品,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資本公司擔任業(yè)務員期間,采取上述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3000余萬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近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9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銀行賬戶流水等書證;
2.證人姜某某、錢某某等人的證言;
3.集資參與人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與他人共同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月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lián)系電話:132180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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