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公訴刑訴〔2017〕271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東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7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肥東縣**鄉(xiāng)**村**組,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肥東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7年1月21日,王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鎮(zhèn)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臨時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2017年1月25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肥東縣看守所。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第一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7年6月30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7月28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度,被告人王某甲以在上海做生意缺少資金等為由,承諾支付1分至2.5分不等的利息,通過王某某等人介紹在肥東縣**鄉(xiāng)向袁某某等120余名群眾借款,非法吸收存款達1800余萬元。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為1808.5萬元,涉及債權人124人。
經(jīng)查:由王某乙介紹的債權人共14人,借款金額為354.9萬元;由王某某介紹的債權人共26人,借款金額為480萬元;由張某某等人介紹的債權人共31人,借款金額為329.9萬元,其余53名債權人均系王某甲直接借款,借款金額為643.7萬元。其中,王某甲通過王某乙、王某某、張某某等16人介紹向袁某某等71名群眾借款1164.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臨時羈押證明、借款明細表、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報案材料及借條復印件、查封、凍結、查詢材料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袁某某、張某某、趙某某62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達1808.5萬元,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項良誠
2017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肥東縣看守所;?
2.隨起訴書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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