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新檢一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122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皋蘭縣**鎮(zhèn)**村**號,住蘭州新區(qū)**小區(qū)**樓**室。無職業(yè)。2007年12月10日因盜竊罪被皋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2012年1月12日因搶劫罪被皋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2016年11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蘭州新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蘭州新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蘭州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時許,在蘭州新區(qū)**小區(qū)北門輔道處,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乙販賣毒品疑似物0.18克。次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在蘭州新區(qū)**小區(qū)東北角輔道處被辦案民警抓獲。經蘭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毒品可疑物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煙盒一個;2.書證:抓獲經過等;3.證人證言:王某乙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文書等;6.視聽資料:毒品稱重提取視頻光盤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甲為獲取不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販賣毒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州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常??青
書記員:劉鴻鵬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永登縣看守所。
2.案卷一冊,光盤四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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