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雙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24197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雙遼市,住雙遼市**鄉(xiāng)**村**屯,因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公文、證件罪,經(jīng)雙遼市公安局決定,于2015年12月7日被雙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公文、證件罪,經(jīng)雙遼市公安局決定,于2015年12月16日被雙遼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灰蛏嫦臃赣袀卧?、買賣國家機關(guān)公文、證件罪,經(jīng)雙遼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雙遼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重新對其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雙遼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公文、證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10月份,蔡某某(已判決)找到被告人王某甲,想用王某甲名辦理一本假房照抵押借款用,王某甲礙于情面同意了。蔡某某用王某甲名辦理了位于**小區(qū)1號樓3-402的假房照。蔡某某抵押借款時怕對方核實房照和房主信息,讓王某甲也一起跟著去。經(jīng)邢某某介紹,2014年10月15日,邢某某、蔡某某、王某甲來到雙遼市侯某某個體店鋪內(nèi),用假房照作抵押借款5萬元,蔡某某以“王權(quán)”名義簽署了借據(jù)。借款時,侯某某未核對房照和房主信息,王某甲也沒發(fā)表言語或其他動作行為,王某甲事后未分得贓款,也未獲得利益好處。經(jīng)查,當時扣除利息7000元,蔡某某實際拿走4.3萬元,蔡某某借給邢某某2.15萬元。其余錢款蔡某某用于日常吃喝花銷掉了, 2015年4月,侯某某發(fā)現(xiàn)房照是假的,2015年5月3日,蔡某某給侯某某重新打了6.5萬元欠條。2015年12月7日,雙遼市公安局立案。2015年12月末,邢某某還給侯某某3萬元。王某甲的兄弟王某乙替王某甲還給侯某某3.5萬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發(fā)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無犯罪記錄證明、情況說明、房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借據(jù)、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刑事判決書、死亡證明;2.證人彭某某、邢某某、臧某某、蔡某某、杜某某、石某某、王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陳述;4.同案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用自己名字辦理假房照作抵押,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雙遼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陳再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4.量刑建議書;
5.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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