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60028198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地海南省臨高縣**鎮(zhèn)**路**號(暫住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qū)**村**社區(qū)**里**號**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0時許,被害人邵某某在本市西湖區(qū)三墩鎮(zhèn)景溪北苑收到“螞蟻金服小微金融服務集團”小額抵押貸款詐騙短信,邵某某與短信中“螞蟻金服”的QQ號進行聯(lián)系,并欲向對方貸款。被害人邵某某按照對方要求分4次向劉某某銀行卡賬戶轉賬共計26000元用于支付手續(xù)費、交易流水費,該筆款項中20000元分別經劉某某銀行卡轉賬至王某丙銀行卡內。
2019年4月22日21時,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在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濱濂社區(qū)華利達商行內,通過王某丙支付寶賬號掃碼支付的方式,以王某丙銀行卡內10100元向黃某某套現(xiàn)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截圖、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戶籍證明等;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陳述;
3.證人黃某某的證言及發(fā)立破案經過、抓獲經過;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辯解;
5.搜查、辨認、電子證物檢查筆錄;
6.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利用電信網(wǎng)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金 宏
檢察員助理:季青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押于杭州市西湖區(qū)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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