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城檢二部刑訴〔2020〕4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227199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qū)**小區(qū)**。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甲謊稱能為趙永超辦理網上貸款,取得趙永超的信任,多次以需要手續(xù)費、好處費等名義,共騙取趙永超4009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包括到案經過、網上比對工作記錄、戶籍證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提取筆錄、王某甲手機微信截圖、趙永超手機微信截圖、收條、諒解書等
2.物證,查扣的王某甲黑色三星S8手機一部
3.受害人的陳述,趙某某的報案材料和陳述
4證人證言,王某乙的證詞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王某甲的供述
6.辨認筆錄,趙某某、王某乙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編造謊言,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告知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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