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睢檢一部刑訴〔2020〕719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41969********,漢族,文盲,無業(yè),住江蘇省睢寧縣**小區(qū)。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睢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睢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甲,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先后至江蘇省睢寧縣步行街、中國城、威尼斯等處店鋪,趁夜深無人之機,將多處店鋪裝修時所使用的腳手架和夾板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386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至睢寧縣睢城鎮(zhèn)天虹大道與人民路交叉路口處的*甲店鋪前,將1副腳手架、1塊夾板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310元。
2.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至睢寧縣步行街“**肉館”門前,將4塊夾板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80元;
3.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至睢寧縣金泰尚城東門**飯店門前,將3副腳手架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720元;
4.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至睢寧縣中國城西門*乙店鋪前,將3副腳手架、2塊夾板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860元;
5.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至中國城北門*丙店鋪前,將2副腳手架、1塊夾板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550元;
6.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至睢寧縣威尼斯西門**服飾、**手機店前,將3副腳手架、6塊夾板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14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經刑事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證;
2.證人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辨認筆錄;
6.睢寧縣價格認證中心文件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闞凱娜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77121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09頁,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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