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昌檢三部刑訴〔2020〕496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9196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鎮(zhèn)**村**組**號,在京無固定住所。曾因毆打他人,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三百元;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4年8月8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6年5月16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8年2月28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20年1月9日刑滿釋放?,F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8時許,在北京市昌平區(qū)**鎮(zhèn)**路**公交站乘坐**路公交車,在車輛向**站行駛的過程中,王某甲扒竊被害人李某某(女,河南省人)背包內的華為榮耀Play4T型手機一部。經認定,被盜手機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935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行竊后,即被民警查獲,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盜物品已經起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悔過書,被盜手機照片,發(fā)票復印件,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證明材料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王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北京市昌平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附照片;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zhí)法錄像;8.其它證明材料:“110”派出所自接警出警單、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詢問通知書、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接受證據清單等法律手續(xù)。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盜物品已經起獲并發(fā)還被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秋仙
檢察官助理:杜春陽
2020年11月6日
(本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含光盤七張。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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