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檢刑訴〔2020〕376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81200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新沂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由該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法律規(guī)定;同日告知被害人楊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值班律師秦緒忠以及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某甲與王某乙、鄭某某、閆某某(后三人均另案處理)在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青口鎮(zhèn)黃海路40號,采用掰斷門把手的方式,進入楊某某經營的華為手機店,竊得華為手機14部。經鑒定,涉案財物價值合計人民幣27800元。案發(fā)后,被盜13部手機已發(fā)還至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發(fā)還物品清單等物證;
2.戶籍信息、被盜手機清單、分娩記錄、前科劣跡調查表、監(jiān)控照片等書證;
3.證人鄭某某、閆某某、于某某、張某某證言;
4.被害人楊某某陳述;
5.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供述和辯解;
6.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贛價認定[2020]144號價格認定結論書?;
7.辨認、提取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與王某乙、鄭某某、閆某某(三人均另案處理)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明
檢察官助理:解晨曦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系電話:151907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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