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湖檢一部刑訴〔2019〕29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2221988********,漢族,無業(yè),初中畢業(yè),住三門峽市陜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3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三門峽市公安局湖濱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2019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8月13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經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三門峽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曲某某(在逃)經預謀后在三門峽市湖濱區(qū)**路**村**號院被害人陳某某租住處,由曲某某利用開鎖工具將被害人陳某某房門打開后,二人將陳某某的一臺華碩F540型筆記本電腦盜竊走,經估價鑒定該電腦價值1300元。
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曲某某(在逃)經預謀后在三門峽市湖濱區(qū)**路東區(qū)**號樓**單元**樓西戶被害人韓某某家中,由曲某某利用開鎖工具將被害人韓某某房門打開后實施入戶盜竊,被告人王某甲在室外“望風”,在此二人實施盜竊過程中,被害人韓某某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某甲和曲某某分別離開,被害人韓某某發(fā)現主臥室衣柜抽屜里的一條黃金項鏈(足金,重14.22克)被盜走,經估價鑒定該條項鏈價值5119.2元。
3、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曲某某(在逃)經預謀后在三門峽市湖濱區(qū)**路**家屬院**號樓**單元**樓南戶被害人王某乙住處,由曲某某利用開鎖工具將被害人王某乙房門打開后,二人將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臺華碩F5X53型筆記本電腦盜竊走,經估價鑒定該電腦價值2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某某、韓某某、王某乙的陳述,書證戶籍、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破案報告、抓獲經過、相關憑證等;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至9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王???琰?????????????????????????????????????????檢察員:高???琳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三門峽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冊。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