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667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8811994********,漢族,職高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浙江省江山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曾于2012年6月29日因盜竊罪被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1日刑滿釋放,2016年4月2日因盜竊被開化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7日因盜竊罪被龍游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17年4月13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無經濟收入,遂想到偷點東西賣錢,共實施盜竊2次,價值人民幣2650元。
1、2020年5月2日6時41分許,王某甲在衢州市柯城區(qū)冰峰網咖上網時發(fā)現(xiàn)坐在14號機的葉某某睡著,便趁無人注意之際,將葉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蘋果6手機和耳機盜走,并到一家手機店以50元的價格將手機賣掉,耳機被其遺棄路邊。經江山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蘋果6手機和耳機共計價值人民幣250元(已退賠被害人)。
2、2020年5月17日9點多鐘,王某甲來到江山市賀村鎮(zhèn)“騎士網吧”伺機盜竊。當晚22時30分許,網吧8號機的王某乙森下機離開網吧,王某甲發(fā)現(xiàn)王某乙的電瓶車鑰匙掉落在8號機座位邊地上,其便將鑰匙拿走。到了5月18日凌晨1時許,王某甲便趁無人注意之機,將王某乙停放在網吧門口的一輛綠駒電瓶車盜走,并停放在賀村鎮(zhèn)“新潮網吧”邊上的弄堂。5月18日上午9時許,王某甲被王某乙發(fā)現(xiàn)并被民警當場抓獲。經江山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電瓶車價值人民幣2400元(電瓶車已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發(fā)還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王某丙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乙、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辨認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建議判處王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錢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冊,證據(jù)目錄及證人名單1頁;其他材料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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