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殷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04199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河南省安陽市殷某某**路**號院**號樓**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安陽市殷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盜竊于2018年5月21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1月8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2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5月20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陽市殷某某安鋼第一煉軋廠廠區(qū)內盜竊彩色銅線電纜時被安鋼保衛(wèi)處工作人員抓獲,被盜電纜共計50公斤,價值1760元。
2.2018年12月22日5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陽市殷某某安鋼煉鐵廠4號高爐6號除塵配電室盜竊97.7公斤電纜,并以4203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經(jīng)鑒定,被盜電纜價值4203元。
3.201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陽市殷某某安鋼煉鐵廠4號高爐6號除塵配電室內盜割10余米電纜,碰見保衛(wèi)處工作人員巡邏后逃跑。
4.201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陽市殷某某安鋼煉鐵廠4號高爐6號除塵配電室內盜割20余米電纜,碰見保衛(wèi)處工作人員巡邏后逃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王某乙等人證言;4.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6.其他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范利萍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安陽市看守所;
2.量刑建議書;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卷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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