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高檢一部刑訴〔2020〕13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捕前住高陽縣**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為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鎮(zhèn)**路),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1324321966********。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高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高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高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9月15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因瑣事開車(冀F6****)將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村其家所在胡同內的福特牌轎車(冀FB****)故意撞壞。經高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福特牌轎車受損給所屬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546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立功
2020年10月12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現押于高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9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