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商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南檢一部刑訴〔2020〕45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241980********,漢族,初中文化,陜西省商南縣人,住商南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商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商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7日23時許,在商南縣**小區(qū)2號樓門前對面路邊,李某某酒后行走不穩(wěn)無意將路邊停放的摩托車碰倒,**小區(qū)保安胡某甲看到后,要求李某某將摩托車扶起,李某某不扶,后與胡某甲發(fā)生撕扯。站在旁邊的保安隊長王某甲看到后,上前雙手環(huán)抱李某某腰部欲將其摔倒,期間胡某甲朝李某某右臉部打了一拳,王某甲將李某某摔倒過程中雙方同時倒地,致李某某頭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另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李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諒解書,對王某甲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和解協(xié)議書、到案經過說明、商南縣醫(yī)院住院病案、診斷證明書、諒解書、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胡某甲、孫某某、袁某某、胡某乙、王某乙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8個月,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南莉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3294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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