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牡陽檢一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10031991********,漢族,高中文化,**職員,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5日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張某甲與被告人王某甲的女朋友趙某某通過陌陌相識,二人約定在2020年5月16日見面。當日上午,趙某某催促王某甲帶領其舅舅王某乙去看病,并稱其有事要出門。王某甲感覺趙某某行為異常,便在自家樓下接到王某乙后未離開,等待趙某某出門。12時20分許,張某甲與趙某某在趙某某家樓下見面,趙某某乘坐張某甲車輛離開。王某甲載著王某乙跟隨在張某甲車輛后面。12時35分許,張某甲駕車拉載趙某某來到牡丹江市陽某某**大橋橋下。王某甲亦駕車來到**大橋橋下,將車輛停放在張某甲車輛前面。王某甲下車后,拉張某甲的車門,未拉開,隨后踹了張某甲車門一腳,然后張某甲打開車門,王某甲將張某甲拽下車,一邊詢問張某甲將趙某某帶至**大橋橋下的原因,一邊踢踹張某甲腰部、臀部等位置,將張某甲踹倒在地。后張某甲向王某甲說明帶趙某某出來的原因后,王某甲等人離開。經(jīng)鑒定,被鑒定人張某甲第3、4腰椎右側橫突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經(jīng)偵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歸案情況說明、門診病歷復印件、現(xiàn)實表現(xiàn)、戶籍證明等;
2.證人趙某某、張某乙、孫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牡丹江市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瑩????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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