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261號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7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市**街**委**組。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5時20分許,在德惠市**線**公司對過的**飯店院內(nèi),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鄭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并廝打在一起。打斗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頭擊打鄭某某面部致其右眼受傷。經(jīng)鑒定,鄭某某右側(cè)眼瞼內(nèi)側(cè)壁及下壁凹陷性骨折已構(gòu)成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鑒定意見;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3.被害人鄭某某的證言;
4.證人袁某某的證言;
5.戶籍證明、傷情照片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武洪麗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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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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