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電檢三部刑訴〔2019〕40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6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早上,因被害人王某乙在其位于本區(qū)**鎮(zhèn)**村家門前建設擋水圍墻一事與村民發(fā)生糾紛。當天10時許,村民王某丙等人持風炮機對該圍墻進行拆除。王某乙上前進行阻止,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一腳踩著圍墻頂部一腳踩著地面時,用力拉拽王某乙致王某乙倒地受傷。經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乙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和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澤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電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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