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251986********,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南省虞城縣**鄉(xiāng)**村**號。因毆打打人,于2017年10月14日被虞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搶劫,于2019年8月22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搶劫罪,經(jīng)本院于2019年9月3日批準,次日由虞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2月2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審明:
2018年1月21日16時許,侯某甲(已判)酒后和被害人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在虞城縣**鄉(xiāng)**路附近**賓館**房間賭博,由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賭資。在賭博期間,侯某甲輸了5.6萬元,便懷疑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使用了作弊手段。當天晚上,侯某甲、李某甲(已判)等人經(jīng)過商議后,由李某甲叫來吳某某(已判)、李某乙(已判)、王某乙(已判)、張某某(已判)等人威脅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并在該房間內(nèi)王某甲伙同侯某甲、李某甲、侯某乙(已判)等人對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進行毆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王某甲、侯某甲、李某甲等人強行從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身上搜出所輸?shù)?.6萬元賭資,并搶走三人所帶現(xiàn)金2萬余元。因嫌數(shù)額較少,侯某甲、李某甲等人又對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進行威脅并毆打,強迫三人拿錢。后在侯某甲、李某甲等人的控制下,宋某甲、任某某外出共借到3.3萬元,并強迫韓某某將其一輛豫N*****號福特牌福克斯轎車作價5萬元抵押給侯某甲等人。在強迫宋某甲、任某某在一張7萬元的借條上簽名后,侯某甲、李某甲等人才讓三人離開該賓館。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之損傷為分別為輕微傷。經(jīng)虞城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豫N*****號福特牌??怂罐I車價值為人民幣5萬元。案發(fā)后,該??怂罐I車被追回,退還被害人韓某某。韓某某收到吳某某的賠償款、退贓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宋某甲、韓某某、任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侯某甲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
6.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同時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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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趙建立
丁尚慈
2019年12月30日
附項: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虞城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叁冊。
3.證人名單一份?!?/span>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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