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檢刑一刑訴〔2020〕351號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1197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居委**村**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開始賭場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王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建立“茶苑跌倒胡一塊一花”、“跌倒胡底10分16局”等微信群,糾集他人通過微信群內的鏈接進入游戲軟件“常州茶苑”的游戲房間,以拼羅松、跌倒胡等方式進行賭博贏取積分,并提供微信群讓玩家按游戲積分兌換現(xiàn)金。從中,被告人王某甲以通過銷售“常州茶苑”的虛擬房卡來獲利,并對微信群賭博結算兜底負責。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建立、管理6個微信群、為180余名成員提供賭博,共計銷售虛擬房卡431043張,個人非法獲利人民15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等書證;
1證人蔣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證言;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1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的調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戚黎娜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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