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邢西檢一部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03199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邢臺市橋西區(qū)**村**街**號**號,現住邢臺市橋西區(qū)**小區(qū)**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5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20時30分許,李某某帶其女兒在邢臺市橋西區(qū)**路**小區(qū)售樓部樓前,因爭搶玩具船而與同來游玩的石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石某某兒子張某甲鼻部在爭執(zhí)中意外流血,石某某遂叫來其丈夫張某乙與對方理論。李某某則叫來其丈夫被告人王某甲,后王某甲帶領王某乙(另案處理)等人趕到現場對張某乙、石某某二人無端進行毆打,造成二人頭面部及膝蓋受傷。經鑒定,張某乙、石某某的損傷均系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已經賠償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賠償協議書及諒解書、戶籍證明信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丙、婁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乙、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損傷檢驗鑒定意見書;6.辨認筆錄:張某乙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場監(jiān)控光盤1張;8.其他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俊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系電話131319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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