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檢刑訴〔2020〕351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304197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現(xiàn)住大安市兩家子鎮(zhèn)來福村后八里僧屯。因涉嫌妨害公務,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6時許,大安市公安局兩家子派出所民警馬某甲在大安市兩家子鎮(zhèn)街道立交橋下檢查酒駕,當檢查到關某某所駕駛的出租車時,坐在車上的被告人王某甲無故下車辱罵民警馬某甲,并在民警馬某甲制止王某甲毆打其妻子梁某某時,被告人王某甲毆打馬某甲胸部一拳。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馬某甲、孫某某、王某乙、曹某某、李某某、馬某乙、梁某某、關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國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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