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301965********,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平邑縣人,住平邑縣**村**號,農民。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8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平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去平邑縣鄭城鎮(zhèn)印荷莊西山上墳時燃燒火紙,因疏忽大意導致火紙未燃燒干凈引燃旁邊的柴草,引起印荷莊西山失火,后王某甲報警并在現場參與救火。經林業(yè)部門鑒定,過火面積為135畝,其中未成林地97.5畝(約6.5公頃),宜林荒地37.5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照片、現場勘察筆錄;林業(yè)價值鑒定、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在上墳時因疏忽大意引起山火,過火未成林地超過四公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監(jiān)視居住于山東省平邑縣;
2、卷宗一冊_;
3_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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