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7時50分,被告人王某甲駕駛**輕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青龍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路口處,在轉彎上路時,與沿京建線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陳某某同乘人員劉某某受傷。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王某甲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劉某某無事故責任。
經(jīng)鑒定:王某甲的血樣中檢測出酒精含量為30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事件單、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王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等;7.視聽資料:抽血視頻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 張玉閣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1張?!?/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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