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豐檢一部刑訴〔2020〕171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11195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市豐某某二道鄉(xiāng)**村**組(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豐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吉林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qū)彙?/span>于2020年8月19日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徲韶S滿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6時18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無證駕駛號牌為吉B****1號二輪摩托車沿豐某某巴虎橋附近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巴虎橋頭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甲駕駛機動車時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84.7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二、證人王某乙證言;
三、書證:案件提起及到案經(jīng)過、王某乙身份證信息詳細信息、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工作紀實、情況說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鑒定意見
經(jīng)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證實:王某甲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84.79mg/100ml。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繼偉
檢察官助理:郭一澄
(院?。?/span>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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