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檢刑訴〔2021〕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521221978********,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阿某某,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阿某某**農場**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阿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19時52分,阿某某**農場個體駕駛人王某甲駕駛黑A*****號華泰圣達菲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那吉屯農場場部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王某乙家門前時,車輛駛入左側,與沿該路由西向東行駛馬某某駕駛的山東臨工牌LG956L型輪式裝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姜某某不同程度受傷,黑A*****號華泰圣達菲牌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赴現場后發(fā)現黑A*****號華泰圣達菲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王某甲涉嫌酒后駕駛,依法提取其血液樣本,經齊齊哈爾和平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0.1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案件來源說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姜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齊齊哈爾和平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俊龍
???????????????????????????????????????????????檢察官助理?王重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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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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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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