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城縣院一部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7211984********,漢族,小學,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鄉(xiāng)**村**號,住宣化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赤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赤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赤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時25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駕駛冀G5****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112線赤城縣龍關(guān)鎮(zhèn)北門口路口處時,與由西向東尤某某駕駛的冀G7****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相撞后冀G5****號小型轎車又與王某乙停放在路邊的冀GM****號小型轎車相撞,事故造成三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赤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尤某某、王某乙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經(jīng)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理化檢驗,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1.27mg/100ml。案發(fā)后,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赤城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jié)果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賠償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人員信息查詢情況;
2.證人尤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理化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秋陽
檢察官助理:呂念煒
(院?。?/span>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住宣化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5833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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