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市檢一部刑訴〔2020〕296號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81197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農,中共黨員,高平市**辦**處**,戶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巷**號,現住址同戶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1時38分許,王某甲酒后駕駛晉E****8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車沿高平市金峰大道行駛至西山公園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樊俊強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住原籍,電話:1593560****;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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