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虹檢一部刑訴〔2020〕1481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31198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拜泉縣**鄉(xiāng)**村**組。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介紹賣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馬賀起(已判決)等人介紹周某某、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鄒某某、徐某某(均另行處理)分別在本市虹口區(qū)保定路325號海煙大酒店901、907、908房間內(nèi)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同日16時許,公安人員至上述地址檢查,當場抓獲上述賣淫嫖娼人員。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周某某、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鄒某某、徐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上述人員經(jīng)介紹分別在本市虹口區(qū)保定路325號海煙大酒店901、907、908房間內(nèi)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事實。
2.?同案犯馬賀起、顧尊新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王某甲介紹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事實。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涉案賣淫嫖娼人員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及證人金某某的證言,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的經(jīng)過。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及證人王某丁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況。
6.?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的判決情況。
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與他人結(jié)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志亮
檢察官助理:黃??晶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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