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Z1152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727199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職員,中共黨員,出生地甘肅省靜寧縣,住重慶市渝北區(qū)**鎮(zhèn)**房**-**-**(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靜寧縣**鄉(xiāng)**村**鎮(zhèn)**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以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車牌號為渝DV****的小型汽車搭載劉某甲等四人,從重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發(fā),沿重慶市渝北區(qū)興同路向龍駿大道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興同路與興德路分岔路段時,因王某甲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其車與前方行人被害人穆某甲、郝某某發(fā)生碰撞,致穆某甲當場死亡、郝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以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王某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穆某甲、郝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重慶江北區(qū)**產業(yè)有限公司賠償死者穆某甲近親屬人民幣100萬元,賠償死者郝某某近親屬人民幣105萬元。被告人王某甲現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火化證、行駛證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信息查詢結果單、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解協議、刑事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彭某某、劉某甲、侯某某、穆某乙、劉某乙、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勘查筆錄、指認現場筆錄;
5.尸體檢驗報告、車輛性能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王某甲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綜上所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輝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監(jiān)視居住,現居住于重慶市渝北區(qū)**鎮(zhèn)**房**-**-**,聯系方式:1808403****。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卷宗二冊、光盤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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