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泰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211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81197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儀征市**路**號**花園一車庫(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儀征市**路**號**花園**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3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儀征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6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蘇M2****/蘇M****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泰州市長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通揚路路口右轉彎時,因疏于觀察,與王某乙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王某乙頭部損傷當場死亡。經認定,被告人王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且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扣押的涉案車輛等物證及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調取的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3.證人郭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等;
7.泰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成
檢察官助理:王晨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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