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含檢刑訴〔2015〕227號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紅英、英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硯山縣,身份證號碼5326221969********,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鎮(zhèn)**路**號,住安徽省含山縣**鎮(zhèn)**安置點。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谌”:驅(qū)徠陂g因再次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含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林曉彬,安徽吳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414199110576120。
被告人雷某某(小名老雷),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硯山縣,身份證號碼5326221955********,彝族,文盲,無業(yè),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小組**號。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抓獲歸案并被臨時羈押,2015年4月23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含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王永賦,云南誠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326200010492316。
被告人陶某甲(綽號陶大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縣,身份證號碼3426251963********,漢族,文盲,個體,戶籍地:安徽省含山縣**鎮(zhèn)**村**號,住含山縣**鎮(zhèn)**安置點。被告人陶某甲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8月7日被含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含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莊光先,安徽吳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414198810431434。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縣,身份證號碼5326211964********,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縣**鄉(xiāng)**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獲歸案,2015年4月23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含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小名小鐘),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河口縣,身份證號碼5325321967********,苗族,文盲,無業(yè),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獲歸案并被臨時羈押,2015年4月26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含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周能友,安徽吳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414200810585244。
被告人李某乙,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硯山縣,身份證號碼5326221954********,漢族,文盲,農(nóng)民,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鎮(zhèn)**村小組**號。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抓獲歸案并被臨時羈押,2015年4月23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含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含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陶某甲、雷某某、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涉嫌拐賣婦女罪,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6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害人莊某某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莊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8月19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可能遺漏犯罪嫌疑人,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2015年9月18日,含山縣公安局補查重報。2015年10月30日,因部分證據(jù)不足、遺漏犯罪嫌疑人,再次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2015年11月23日,含山縣公安局再次補查重報,并將李某甲涉嫌詐騙案退回河南省??h公安局,不再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其間,因案情重大、復(fù)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兩次(自2015年8月6日至8月20日、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3年年初,被告人王某甲答應(yīng)袁某某幫其子“介紹”老婆;被告人陶某甲、王某甲共同答應(yīng)潘某某幫其“介紹”老婆。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陶某甲與袁某甲、袁某乙父子及潘某某等人從我縣陶廠鎮(zhèn)一同趕至云南省硯山縣平遠鎮(zhèn)。
1.抵達平遠鎮(zhèn)后,王某甲先與王某乙(另案處理)聯(lián)系,王某乙及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將一名越南籍年輕女子莊某某帶到平遠鎮(zhèn)街上一水庫旁與王某甲及袁某甲、袁某乙父子見面,與王某乙同去的另一名男子謊稱系莊某某哥哥。袁某乙看上莊某某后,袁某甲以六萬余元的價格將其購買。隨后袁某甲、袁某乙父子將莊某某帶回陶廠。王某甲從中獲利六千元左右。
2.抵達平遠鎮(zhèn)后,王某甲還通過與他人聯(lián)系,他人(一至三人,身份待查)將一名越南籍年輕女子吳某甲帶至王某甲原婆家與潘某某見面,他人謊稱系吳某甲的親戚,陶某甲也在雙方見面現(xiàn)場。潘某某看中吳某甲后以數(shù)萬元價格將其購買并帶回陶廠。被害人吳某甲在陶廠居住至2015年6月11日被公安機關(guān)解救。
二、2015年1月初左右,田某某、李某丙及易某甲分別找到被告人陶某甲,讓陶某甲幫自己兒子從云南買老婆。被告人陶某甲和王某甲同意并收取田某某、李某丙、易某甲三家各一萬元“介紹費”后,由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告人雷某某等人聯(lián)系購買事宜。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將田某某、程某某母子,李某丙、李某丁父子及易某甲、易某乙父子三家從我縣帶至云南省硯山縣平遠鎮(zhèn)。
3.抵達平遠鎮(zhèn)后,王某甲先聯(lián)系雷某某,雷某某又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甲、陶某乙(女,另案處理)二人,李某甲、陶某乙二人再聯(lián)系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又聯(lián)系越南人(身份待查)。幾方確定后,王某甲、雷某某、李某甲、陶某乙四人將易某甲、易某乙父子帶至河口縣橋頭鄉(xiāng),熊某某帶著一名越南籍年輕女子吳某乙與王某甲等人見面。易某甲父子看中吳某乙后,又支付6.6萬元將其購買并帶回含山。各相關(guān)被告人及行為人按事先約定分配贓款。
4.5.越南籍女子黃某甲、張某某兩人于2015年年初被他人(身份待查)拐騙至中國后,“老齊”(男,身份待查)和楊某某(男,另案處理)將兩人接至“老齊”家中,由“老齊”夫妻(身份待查)和申某某(楊某某妻子,另案處理)看管待售。不久之后,陶某乙又通過聯(lián)系楊某某表嫂(女,身份待查)得知“老齊”夫妻家中有兩名待售的越南籍年輕女子。李某甲、陶某乙二人即趕至“老齊”家中,在看中該兩名女子張某某、黃某甲后,由楊某某駕駛一輛七座面包車將“老齊”、李某甲、陶某乙、申某某及兩名被害人張某某、黃某甲帶至文山市火化場附近與王某甲、雷某某及田某某母子、李某丙父子見面。田某某、程某某母子看中張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父子看中黃某甲。后田某某母子、李某丙父子又分別支付6.3萬元將張某某、黃某甲二人購買并帶回含山。各相關(guān)被告人及行為人按事先約定分配贓款。
被害人黃某甲、張某某、吳某乙分別于2015年3月23日、4月6日、4月29日被公安機關(guān)解救。
三、6.2015年4月初,被告人雷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熊某某欲為他人買越南小姑娘做老婆,熊某某又聯(lián)系一越南人(小名小寶,男,身份待查)說明需求。4月初的一天,該越南人從越南帶來一名越南籍年輕女子侯某某,并賣給熊某某。熊某某購買后即將侯某某送至硯山縣平遠鎮(zhèn)雷某某家中。雷某某與其妻子被告人李某乙從家中共同拿出3萬元支付給熊某某用于購買侯某某。侯某某在雷某某家居住期間,由雷某某、李某乙夫婦負責(zé)看守待售。公安機關(guān)于2015年4月17日在雷某某家中抓捕雷某某夫婦時發(fā)現(xiàn)侯某某并予以解救。
被告人王某甲、雷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熊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被告人陶某甲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訊問。到案后,被告人雷某某、李某甲、熊某某、陶某甲如實供述自己和所知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害人吳某甲、黃某甲、張某某、侯某某、吳某乙先后被我公安機關(guān)移交給越南警方接收。
案發(fā)后,雷某某之子楊某某代雷某某退出贓款2萬元、王某甲女兒胡某某代王某甲退出贓款5千元、陶某甲舅舅呂某某代陶某甲退出贓款2萬元。上述贓款共計4.5萬元由含山縣公安局依法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聯(lián)通公司預(yù)付款收據(jù)、提取筆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銀行卡開戶信息及交易記錄、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前科劣跡查詢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刑事判決書、臨時羈押證明、情況說明、非法進入中國境內(nèi)人員自述表、越南老街省公安廳刑事犯罪調(diào)查警察處請求、馬鞍山市公安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戶籍信息、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及通話記錄、中越兩國反對跨國拐賣人口案件被害人移交書、中越兩國打擊拐賣人口案件被害人移交(接收)書、同乘機人員記錄、通話記錄等。
2.證人袁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黃某乙、潘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田某某、程某某、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黃某甲、張某某、侯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甲、陶某甲、雷某某、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
6.試聽資料:視頻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雷某某、陶某甲、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以出賣為目的,將被拐賣至中國境內(nèi)的越南籍婦女轉(zhuǎn)賣他人,并從中獲取非法所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雷某某、陶某甲、李某甲拐賣婦女三人以上,應(yīng)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祥
2015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陶某甲、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含山縣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彙?/span>
2.隨文書正本移送偵查卷宗4冊、補充偵查卷2冊。
3.視頻光盤1張、銀行卡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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