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檢一部刑訴〔2020〕470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811968********,漢族,大學??莆幕?,濟源市**局退休人員,濟源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濟源市**城邦**號樓**樓**戶。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濟源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811976********,漢族,高中文化,濟源市**有限公司司機,住河南省濟源市**花園**號樓**單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濟源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等到濟源市沁園辦事處愚公路三十六味小龍蝦燒烤攤吃飯、喝酒。22時許,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乙、馬某某與朋友張某某等也到該燒烤攤吃飯,因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等拍桌子影響到坐在隔壁桌的丁某某等人,丁某某提醒對方時雙方發(fā)生口角。在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乙、馬某某等換桌后,王某甲、薛某某又追過去,并與丁某某、王某乙、馬某某等發(fā)生撕打,造成丁某某、王某乙、馬某某受傷,王某甲、薛某某頭部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鑒定,丁某某、王某乙頭部、鼻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馬某某左膝脛骨平臺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左膝部手術愈合瘢痕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到濟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和三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實際履行,被害人對二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酒后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艷偉
?????????郭愛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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