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富檢一部刑訴〔2019〕93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23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鹽亭縣**鄉(xiāng)**村**組**號,暫住本市下城區(qū)**路**號杭州**快捷酒店**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23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鹽亭縣**鄉(xiāng)**村**組**號,暫住本市下城區(qū)**路**號杭州**快捷酒店**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市富陽區(qū)**鎮(zhèn)**路**車行門口,利用鑰匙未拔之機,采用鑰匙發(fā)車方式,竊得被害人金某甲放在此處的小刀牌電動自行車1輛,價值人民幣2?025元。?
2019年8月9日至8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本市富陽區(qū)**鎮(zhèn)、**街道等地,采用同樣方式,先后盜竊作案4次,竊得被害人李某某、金某乙、金某丙、沈某某等人的電動自行車4輛,總計價值人民幣6?386元。
案發(fā)后,被盜的5輛電動自行車均已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結(jié)伙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俞凱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730901****)、王某乙(1762173****)現(xiàn)居暫住處。
2.??案卷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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