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024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龍陵縣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鎮(zhèn)**村**組**號。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龍陵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024198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龍陵縣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鎮(zhèn)**村**組**號。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龍陵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龍陵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7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以人民幣3000元、2600元的價格向黃某甲、黃某乙購買位于龍陵縣**鎮(zhèn)**村**組**地相連的山林各一片。被告人王某乙得知消息后找到王某甲,提出與王某甲合伙采伐木材燒制木炭,獲得利潤均分,王某甲同意。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砍刀、油鋸等工具到該片林地進行采伐,并將采伐得的林木一部分運輸?shù)?*組**洼炭窯燒制木炭,另外一部分堆放在山林內(nèi)。經(jīng)鑒定,被采伐的林木樹種為櫟類,計立木蓄積66.4615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0715元。
2020年3月30日,經(jīng)電話傳喚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并上交人民幣1071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扣押、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違反國家森林法規(guī),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林木,計立木蓄積66.4615立方米,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同時建議對二人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饒娟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單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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