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2402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4262000********,穿青人,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貴州省畢節(jié)市**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02212001********,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貴州省**縣**鄉(xiāng)**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427200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貴州省**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427200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貴州省**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李某某、陳某甲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5時許,章某某與曹某某(均另案處理)因瑣事在微信上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約定在諸暨市**街道****廠門口打群架。為此,章某某糾集被告人楊某某、王某甲等人并準備了一把菜刀、一把剪刀,王某甲準備了一把剪刀;曹某某糾集被告人李某某、陳某甲及劉某某、文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并準備了一根粗樹棍,被告人李某某準備一根木棍,被告人陳某甲準備了一根鋼筋棍。當天17時40分許,章某某、楊某某、王某甲等人與曹某某、李某某、陳某甲等8人碰面后,隨即發(fā)生斗毆。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用木棍毆打章某某,被告人陳某甲持鋼筋棍沖向對方,被告人楊某某用剪刀戳向曹某某一方人員,劉某某持鐵棍毆打被告人王某甲手臂,被告人王某甲持剪刀捅傷劉某某腹部、背部等處。
經諸暨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所受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聊天記錄截圖,現(xiàn)場圖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資料,超聲檢查,ct診斷報告,出院記錄,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羅某某等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李某某、陳某甲及同案犯章某某、曹某某、劉某某、周某某、陳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諸暨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道路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李某某、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李某某、陳某甲無視國法,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均系積極參加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部分系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對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李某某、陳某甲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李某某、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李某某、陳某甲現(xiàn)押于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偵查卷宗2冊;
3.移送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4.移送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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