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二部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24199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縣**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仙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27日被仙居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24200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仙居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仙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以做楊梅生意需要借用銀行卡為由,通過其朋友徐某某向王某乙、陳某某等四人獲取4套可以正常使用的銀行卡(包含一張銀行卡,相對應的U盾以及綁定的手機號碼)。隨后,朱某某將銀行卡出售給周某某,獲利1500元。周某某將銀行卡轉賣給吳某某(另案處理)并在吳某某的指示下將銀行卡寄往在云南的“財源滾滾”(身份不明)。2019年7月19日,朱某某幫助吳某某從朱某某處收得2套銀行卡。?
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幫助吳某某以每套銀行卡500元的價格向余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等人收購11套可以正常使用的銀行卡。隨后,吳某某以每套800元價格賣給上家“財源滾滾”。
2019年8月22日8時20分,接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到仙居縣公安局橫溪派出所接受調查。2019年9月2日14時30分,接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朱某某到仙居縣公安局橫溪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銀行卡二套;
2.書證:開戶信息、物流信息、前科查詢、戶籍信息等;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穎、王某乙、陳某某等人的證言,歸案經過;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案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等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吳某某、朱某某手機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名義進行交易,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熙鎮(zhèn)
(院?。?/span>
2020年4月7日
附:
????1.二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伍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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