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瓦檢公訴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025********351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81********151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23********081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林口縣,住瓦房店市**鄉(xiāng)**村**橋**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謝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19********7317,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道辦事處**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謝某乙,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19********732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道辦事處**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葛某某、謝某甲、謝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1月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21時許,韓某某及其親友在瓦房店市**鎮(zhèn)**東北農(nóng)家菜館吃飯,因服務員上錯了一道菜,結(jié)賬時,韓某某朋友孫某某與飯店收銀員謝某丙發(fā)生爭執(zhí),孫某某離開飯店后,謝某丙想追出去和其理論,韓某某抓住謝某丙的胳膊不讓其出去,結(jié)果用力過猛將謝某丙拽倒在地,而后謝某丙親友王某甲、傅某某、葛某某、謝某甲、謝某乙一起毆打韓某某,將其打傷。經(jīng)大連科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某外傷致右側(cè)腓骨遠端骨折,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基本信息、韓某某住院病案、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崔某某、王某乙、孫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韓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葛某某、謝某甲、謝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大連科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韓某某辨認筆錄、王某甲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犯罪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葛某某、謝某甲、謝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葛某某、謝某甲、謝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危害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quán),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葛某某、謝某甲、謝某乙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毛妮
檢察官助理:趙迪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葛某某現(xiàn)羈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補充證據(jù)八頁,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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