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寧檢公訴刑訴〔2019〕10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81986********,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路**里**號樓**門**號(戶籍地: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路**里**號)。2018年9月18日因犯強迫交易罪被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鄉(xiāng)**村**排**號。2009年1月2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被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2018年8月6日因犯盜竊罪、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1181198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戶籍地:黑龍江省北安市**鄉(xiāng)**村**組**)。2018年9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某、孫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后果,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8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孫某某在寧河區(qū)看守所2號監(jiān)室內,同在押人員王某乙、王某丙、董某某、劉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加餐時,以拿被害人王某丁找樂為由,強迫王某丁吃東西,期間,被告人任某某強迫王某丁吃蛋糕并且用右手打了王某丁頭上幾下,王某丁欲起身掙脫王某乙和董某某的控制時,不慎將董某某手背抓傷,董某某隨即扇了王某丁臉上幾個耳光。后來,在鋪被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丁發(fā)生口角,王某甲、任某某、孫某某、王某丙、劉某某、王某乙、董某某一起對王某丁實施毆打,致王某丁受傷。經鑒定,王某丁的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胸骨骨折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孫某某被公安機關從津西監(jiān)獄解回。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屬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5、人體損傷程度文證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6、監(jiān)控光盤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某、孫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某、孫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被告人孫某某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某、孫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建春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某、孫某某現(xiàn)羈押在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2、卷宗一冊,共計198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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