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1,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61999********,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住南召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8年3月15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1,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61999********,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住南召縣**鎮(zhèn)***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8年3月16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姬某某1,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61998********,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住南召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8年3月14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11999********,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南召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8年4月23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2,又名王某2, 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11999********,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住南召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8年4月3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61998********,漢族,大專肄業(yè),無業(yè),住南召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8年3月26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召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王某某2、胡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因口角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雙方約定打架,王某1召集被告人胡某某、張某某1、趙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王某某1召集被告人姬某某1、焦某某、王某某2等人,聚集到南召縣喬端鎮(zhèn)白河社區(qū)廣場,因胡某某辱罵焦某某,焦某某與胡某某發(fā)生打架,進而雙方發(fā)生毆斗。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均參與了打架,在此過程中張某某1、趙某被打傷。經南召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張某某1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趙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李某某1、張某某1、王某1、趙某、閆某某、張某、代某、王某某3、李某、李某某2、張某某2、譚某某、姬某某2等的證言;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等書證;4.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組織多人斗毆,被告人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積極參加斗毆,六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南召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元桂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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