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汾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2196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住山西省文水縣**村,因涉嫌非法采礦罪,經汾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文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汾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將該案退回汾陽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汾陽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未經相關部門批準,雇傭挖機、裝載機、十二輪貨車擅自在文水縣開柵鎮(zhèn)開柵村**鐵廠院內東面青銀高速路西面的砂坑內斷斷續(xù)續(xù)挖沙,期間被文水縣國土局進行制止并罰款。2017年開始至2019年,將挖的砂石堆放于**鐵廠院內。文水縣自然資源局委托文水縣價格認證中心、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對采砂堆放地的砂堆進行勘測、價格認定,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委認定:1、堆放非法礦產品砂礫石資源量2337.09立方米。2、堆放非法礦產品砂礫石資源價值129903.6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開采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違法挖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汾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婧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山西省文水縣**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證人名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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