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鏟車、翻斗車等工具擅自在靖遠縣**鎮(zhèn)**村**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累計采砂共計25301.8m3。經靖遠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靖遠縣**鎮(zhèn)旱砂河毛砂單價為10元/m3,王某某采挖砂石共計價值25301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測量報告、評估報告、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等5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靖遠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5、現場勘察筆錄、辨認筆錄;6、現場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采挖砂石,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高承菊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在家候審;
2、偵查卷宗3冊、量刑建議書3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