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肥檢公訴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6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鎮(zhèn)**村**組,住址**。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在肥東縣**路**路**附近,被告人王某某用電瓶、升壓器、絕緣棒、鐵絲組成電網(wǎng),共獵捕野生動物25只。2019年10月11日,王某某將非法獵捕的兩只狗獾賣給王某甲,獲利100元。經(jīng)鑒定,被獵捕并扣押的23只動物均系“三有”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查詢證明、情況說明、掩埋動物(死體記錄)、接受證據(jù)清單等書證;2.證人王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未辦理狩獵證并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獵野生動物25只,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肥東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項良誠
助理檢察員 王志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隨起訴書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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