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奈檢一部刑訴〔2020〕Z21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61965********,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奈曼旗**鎮(zhèn)**街**花鳥魚寵物美容店,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經奈曼旗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奈曼旗大鎮(zhèn)居民王某某在未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且未辦理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野生動物繁育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遼寧省錦州市中心市場購買了一只鷯哥,并將該鷯哥運至奈曼旗**鎮(zhèn)**街,自己經營的**花鳥魚美容店內出售。2020年6月29日,奈曼旗森林公安局辦案民警在王某某經營的寵物店內查獲待售的鷯哥1只,鸚鵡53只。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王某某經營的寵物店內查獲的1只鷯哥鑒定為鷯哥,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戶籍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2、證人證言:高某某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王某某供述;4、鑒定意見5、勘驗、辯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在未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且未辦理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野生動物繁育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福堂
檢察官助理:田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侯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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